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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Front Tables · zh-TW

動議規則表

Table of Rules Relating to Motions

1915 第四版第 6–12 頁的 44 種動議 × 8 個基準規則矩陣、18 則註記與使用說明。

動議規則表

Table of Rules Relating to Motions — Answering 300 Questions in Parliamentary Practice

原書 p. 6 的讀表說明

八個欄位頂端所列規則,適用於所有原始主動議,也適用於其他動議;唯一的例外,是表格以星號或數字標出不同規則之處。星號表示該欄位頂端規則的恰好相反,數字則指向註記,由註記說明例外的範圍。

原書以「擱置動議(Lay on the Table)」為例:表格指出本動議由 §28 說明,而且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不能對它適用附屬動議,也不能復議。其餘四欄沒有星號或數字,表示那些欄位仍沿用原始主動議的基準規則。原書並指示讀者再參看 pp. 11–12 的完整說明。

本站顯示註記:1915 原表以空白格表示沿用基準;為了網頁閱讀與 JSON 對照,本站在 HTML 中以 顯示該空白狀態。這是顯示層正規化,不是原版另外印有「=」符號。 對應原表星號;N# 表示原表以數字指向第 # 則註記。

八項基準規則

  1. C1 可討論:原始主動議可討論。
  2. C2 討論限於待決問題:討論必須限於直接待決問題。
  3. C3 可修正:原始主動議可以修正。
  4. C4 可適用附屬動議:所有附屬動議均可適用於原始主動議。
  5. C5 可復議:原始主動議的表決可以復議。
  6. C6 只需過半數:採納原始主動議只需過半數表決。
  7. C7 需要附議:原始主動議必須有附議。
  8. C8 他人有發言地位時不得提出:另一會員已有發言地位時,原始主動議不合乎秩序。

:沿用基準;:採用基準的相反規則;N#:依註記 # 的條件判斷。

§動議C1C2C3C4C5C6C7C8
17散會(具優先地位時)
Adjourn (when privileged) · note 1
54採納/接受/同意報告
67採納章程、細則、議事規則N2
67採納常設規則
33修正動議
Amend · note 3
N4
33修正之修正N4
68修正章程、細則、議事規則N2N5
67修正常設規則N6
21申訴動議:涉及失序等
Appeal, relating to Indecorum, etc. · note 7
21申訴動議:其他情形
33填補空白
32付委、交付或再付委N8
30結束、限制或延長討論
note 9
25起立複核表決
24分開動議N10N10
16預定續會時間
note 1
N11
57非正式審議N2
28擱置動議
21失當言論後准許繼續發言
11主動議或主問題
26提出提名
26結束提名
26重新開放提名N2
23反對考慮問題N2N12
21秩序問題
20設定特別議程
20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20當日議程事項(待決時)
27會議詢問
31定期延期
34無期延期動議N13
29停止討論動議
Previous Question · note 14
N15
19提起權宜問題
19權宜問題(待決時)
27朗讀文件
18休息(具優先地位時)
note 1
N11
36復議動議
note 16
N4N17
37取銷動議N2N18
33替代案(同修正)
22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
35抽出動議
22越序處理問題
25與表決有關的動議
27准許收回動議N2

表格註記

  1. 見優先順序表關於前三項動議何時具有優先地位的說明。
  2. 該動議若以贊成票通過,其表決不能復議。
  3. 修正方式包括:插入/增列、刪除、刪除並插入,以及以同主題的新段落或整份決議案替代。
  4. 若所修正或所復議的動議不得討論,修正或復議本身亦不得討論。
  5. 章程、細則與議事規則在採納前如同主動議,可由過半數修正;採納後修正需要事前通知與三分之二表決。
  6. 常設規則若有事前通知,可由過半數修正;沒有通知則需三分之二。
  7. 申訴動議只有在待決問題不得討論、涉及失序/發言規則/議事優先順序時不得討論;其他情形可討論,每位會員限一次發言;平票維持主席裁定。
  8. 付委後,委員會一旦開始處理該事項,原表決即不能復議;但會議體仍可用三分之二表決解除委員會的進一步審議。
  9. 結束、限制或延長討論的動議,只有在直接待決問題可討論時才能提出;若未另行指定,僅適用於直接待決問題。
  10. 若各部分屬不同且獨立的主題,單一會員可要求分開;若同屬一主題但各部分可獨立成立,則需正式動議與表決。
  11. 若在另一問題待決時提出,該動議不得討論。
  12. 反對考慮問題只能在問題首次提出、尚未開始討論時提出;要維持反對,必須有三分之二反對考慮。
  13. 無期延期動議遭否決的表決不能復議。
  14. 停止討論動議可以在直接待決問題可討論或可修正時提出;應指明適用哪些問題,未指明時只作用於直接待決問題。
  15. 依停止討論動議已進行過一次表決後,該停止討論動議即不能再復議。
  16. 復議動議可以在另一問題待決時提出,也可以在另一會員已有發言地位時提出;甚至散會動議已通過,只要主席尚未宣布散會,仍可提出復議。它通常只能在原表決當日,或在次日的會議中提出,且只能由原表決勝方會員提出。復議動議提出後不必立即處理;叫起處理時,其順位依被復議問題而定,並受 §36 所述的時限與中斷規則拘束。
  17. 當主問題本身可討論時,該動議會使主問題一併開放討論。
  18. 取銷動議適用與「修正已採納事項」相同的規則;參照註記 2、5、6。

附加規則

由待決問題偶發產生的偶發動議,優先於其所依附的問題,應先處理。任何優先動議或附屬動議本身都不能單獨被擱置、定期/無期延期或付委;但當主問題受到這些處置時,依附其上的附屬動議會一起隨主問題處理。

pp. 11–12:Robert 對本表的完整使用說明

任何預期積極參與議事會議的人,都應熟悉 p. 5 的動議優先順序表,以及 pp. 6–10 的動議規則表,熟悉到可以很快查到需要的項目。這種熟悉程度只能靠實際練習取得:反覆使用這些表格,並針對各種動議去查找不同程序問題的裁定。Robert 認為,這六頁構成一份議事法的摘要。

動議優先順序表應當熟記,因為它列出全部十二個優先動議與附屬動議,按照順位排列,並顯示每一動議是否可討論、是否可修正、需要何種表決門檻,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出。

動議規則表則以八個適用於原始主動議的一般原則為基準。這八項原則應先記熟;其他動議若偏離基準,就以星號或數字標示。原版的空白格表示仍適用基準;星號表示該基準的恰好相反;數字表示要查看相應註記才能知道例外的範圍。若數字列在動議名稱之後而不是八欄之內,它提供的是該動議的附加實用資訊。

Robert 的方法,是先掌握主動議的一般規則,再把其他動議理解成這些一般規則的例外。例如「定期延期(Postpone Definitely)」在八欄中沒有任何例外標記,因此八項基準全部適用;「無期延期(Postpone Indefinitely)」則有兩個星號與註記 13:第一個星號表示討論它時會一併打開主問題的討論,第二個星號表示它不得修正,而註記 13 說明其否決表決不得復議。

因此,八欄中的星號依序具有下列精確意義:

  1. C1:該動議不得討論。
  2. C2:討論該動議時,會一併開放主問題的討論。
  3. C3:該動議不得修正。
  4. C4:不得對該動議適用任何附屬動議。
  5. C5:該動議不能復議。
  6. C6:該動議需要三分之二表決,而不是僅需過半數。
  7. C7:該動議不需要附議。
  8. C8:即使另一會員已有發言地位,該動議仍可提出。
資料模型

本站的 machine-readable 版本不直接把每格展平為最終布林值,而保存 baselineoppositenote 三種 cell 狀態。這是為了保留 Robert 原表對上下文條件的表達能力;其中 C6 的 opposite 依 1915 pp. 11–12 明確表示「需要三分之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