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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 · zh-TW

§36 復議動議

Reconsider

重開剛完成的表決,並處理其提出時機、順位、限制與特殊保護形式。

第六篇 若干主動議與未分類動議

§36 復議動議

復議動議(Reconsider)的特殊之處,在於「提出復議」本身具有很高的程序地位,但「實際考慮復議」時,其順位只等同於原先要復議的動議。

復議只能在原表決當日或次一日提出;法定假日與休息期間不算一天。提出者必須是原表決中站在勝方的一員,任何成員都可以附議。

即使另一問題正在待決、另一成員已有發言地位,甚至已表決散會但主席尚未正式宣布散會,仍可以提出復議。停止討論動議已通過後也可提出;此時復議及其所針對的問題不得討論。

復議何時受理

提出復議雖有高度程序特權,但實際受理時只具有原動議的順位;與新的同順位動議相比,復議有優先受理權。對暫時或永久處理主問題的表決,只要沒有其他問題待決,即使正在處理一般議程事項,也可以叫起復議。

若復議涉及某項附屬、偶發或優先動議,而主問題仍在待決,主席應等到「若該原動議此刻第一次提出也會合秩序」的程序位置,再把復議付諸處理。若復議的是直接待決問題上的修正,則可以立即進入復議;若同級另一修正已待決,則先處理該修正,再進入復議。

如果復議是在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主題待決時提出,它不能打斷該主題;該主題處理完畢後,只要有人叫起,復議優先於其他主動議與一般議程事項。若提出復議的時點本來就已經可以立即處理復議,主席原則上應立刻接述復議問題,除非動議人明確加上「並記入會議紀錄」。

復議不得修正、不得無期延期,也不得付委。如果復議被擱置或定期延期,原先要復議的問題及其附著問題會一併隨之處理。原動議可討論時,復議也可討論,且討論會打開原問題的實質內容;原動議不可討論時,復議也不可討論。復議一律只需多數通過,不受原動議可能需要三分之二或其他較高門檻的影響。

復議一旦已經太遲不能再用原動議的重提方式處理,就不能任意撤回。復議若被否決,除全體無異議外不得再重提;同一表決也不能被復議兩次,除非第一次復議後該問題曾受到實質修正。

若要復議的是一連串已完成表決中的較早修正,而主問題本身也已完成最終表決,必須把相關表決一起納入復議;例如要重開已通過決議案中某一修正,就同時復議決議案及該修正。若一次復議涵蓋二級修正、一級修正與主問題,討論限於最早被表決、也就是程序上最內層的二級修正;復議通過後,問題恢復到原表決前的相同程序位置。

已提出但當下不能立即處理的復議,主席只作紀錄後繼續原會務。之後任何有權叫起的人取得發言地位後,只需表示「叫起某項復議動議」;這個叫起本身不需附議,也不需另行表決。

不得復議的情形

如果某動議可以在合理時間內重提,或可以用其他議事動議達成實質相同效果,就不應使用復議。已部分執行的表決(限制討論動議的特例除外)、已產生會議體無法撤回的行動、已通知相對人的契約性決定,以及復議本身的表決,都不能再復議。

因此,下列動議的表決不能復議:散會、休息、擱置、抽出、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或議事順序,以及復議本身。

某些肯定表決也不能復議,例如:立即進入當日議程;採納或在採納後修正/廢止/取銷必須預先通知才能修正的章程、細則或規則;會員或職員選舉在當事人已知悉且未拒絕後;以及重新開放提名。

無期延期被否決的表決也不能復議,因為主問題的表決很快就會提供實質相同的判斷機會。委員會一旦已開始處理交付事項,也已太遲復議付委,但仍可另行解除委員會處理。

另一方面,如果討論已依限制/延長討論的命令進行,後續新資訊顯示應恢復一般討論規則,原先設定討論限制的表決仍可復議。已核定的會議紀錄若有錯誤,也可直接更正,不必復議核定紀錄的表決。

在常設或特別委員會中,復議不受「當日或次日」的普通期限拘束;只要提出者不是原表決的敗方,且原勝方成員全數在場,或已收到本次會議將提出復議的適當通知,即可提出。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則不能使用復議。

提出與通過的效果

提出復議後,原表決所要求的後續行動會暫停,直到復議被處理;若復議一直未被叫起,這項暫停通常隨 session 結束而終止。至少每季舉行定期會議的組織,若未叫起,效力可延續到下一次定期 session 結束。

在這段暫停期間,無論是續會、特別會議或定期會議,只要符合程序,任何成員都可叫起復議;若同一 session 跨越數日,通常在提出當日沒有急迫需要時,仍由原提出人決定何時叫起。

復議通過後,原問題恢復到原表決前的程序位置。若是在同一天恢復,已用盡發言次數的成員不會因此取得新的發言次數;若在後一天才復議,則重新開放一般討論。若原表決是在停止討論動議控制下完成,而停止討論的效力已因所有相關表決完成而耗盡,復議後原問題重新開放討論與修正。

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

Robert 另設計一種特殊形式:「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Reconsider and Have Entered on the Minutes)。它用於會員很多、會議頻繁但法定出席數很小的組織,以防止欠代表性的臨時多數在少數人出席時作成與大多數會員意願相反的重要決定。

此形式只能在原表決當日提出,而且只能適用於最終處理主動議的表決。可適用的典型表決包括主問題的通過或否決、主問題無期延期的肯定表決;若 session 跨越當日,也可適用於反對考慮問題成立後的否定考慮表決。提出後,原表決所要求的行動立即暫停。

它的順位高於普通復議;即使普通復議已提出,甚至已經表決,只要結果尚未宣布,仍可提出「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並取代先前普通復議。這種設計是必要的,否則臨時多數可以先迅速否決普通復議,使代表性保護失去作用。

原則上它不能在提出當日叫起,藉此留下時間通知未出席會員。對沒有至少每季定期業務會議的組織,它不得在 session 最後一次業務會議提出;但若符合原書所述例外而在 session 最後一天提出,最後一次業務會議仍可叫起處理。叫起後,兩種復議形式的處理方式即相同。

若少數派沒有人在原表決中投到勝方、因此無人有資格提出復議,則可改為通知下一次會議提出取銷動議;有預先通知後,取銷可用多數通過。

若有人濫用這個特殊形式去阻止必須在下次定期會議前執行的事項,會議體可以立即預定另一個較早的續會時間,屆時叫起復議並作成決定。

對 Agent deliberation 很有價值的機制

「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其實是一種代表性保護:不是否決既有決定,而是把不可逆執行延後到更具代表性的成員有機會參與。未來轉成 Agent protocol 時,可以對應成 hold_execution_pending_reconsideration 一類狀態。

原書:pp. 156–169,Part I, Article VI, §36, Reconsi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