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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I · zh-TW

§19 權宜問題

Questions of Privilege

影響會議體或會員權利與正常參與條件的急迫問題,以及其優先處理方式。

第三篇 優先動議

§19 權宜問題

Questions of Privilege

權宜問題(Questions of Privilege)是關於會議體本身,或其會員在會議中所享權利與適當條件的問題。其順位高於除前述三項「預定續會時間、散會、休息」以外的其他動議。

如果問題緊急到必須立即處理,可以中斷正在發言的會員;例如會場某一區域因噪音或設備問題而聽不到正在宣讀的報告。若沒有這種急迫性,則不應在會員已開始發言後打斷他。

即使某會員已經取得發言地位但尚未開始發言,另一會員仍可提出權宜問題。提出者起立後不必等待主席正式承認,就可以先稱呼主席,待與主席目光接觸後說明:「我提出關於全體會議的權宜問題」或「我提出個人權宜問題」。

主席要求會員陳述具體事項,並裁定它是否屬於權宜問題,以及是否急迫到足以中斷目前發言。對此裁定如有一人提出申訴、另一人附議,即可依申訴程序交由會議體處理。

如果主席認為它確屬權宜問題、但尚未急迫到可以打斷目前發言,則原發言人應先完成發言;之後主席立即把發言地位交給提出權宜問題的會員,由其在必要時提出正式動議。

一旦形成正式動議

若處理權宜問題需要提出動議,該動議經提出並由主席接述後,就成為直接待決問題;此時和普通主動議一樣,可以討論、修正,並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權宜問題的高度優先性,只使它有權先於其他問題被考慮,並在非常緊急時中斷發言;它不能中斷正在進行的表決或核驗表決。權宜問題處理完畢後,原本被中斷的事項應從原位置恢復;若當時某會員已取得發言地位,主席應把發言地位還給該會員。

全體權宜問題與個人權宜問題

權宜問題可能關係到整個會議體,也可能只關係到一名會員;兩者同時衝突時,以全體會議體的權宜問題優先。

個人權宜問題必須與該會員作為會議體成員的身分有關,或涉及若屬實將使其失去會員資格的重大人格指控,不能把與會議無關的私人事項包裝成權宜問題。

關於全體會議體的權宜問題,例如:

  • 會議體的組織或存在是否合法、適當;
  • 會場暖氣、照明、通風、噪音與其他影響會員正常參與的條件;
  • 主席、其他職員或工作人員的行為;
  • 對擾亂秩序或其他違規會員的處置;
  • 新聞記者的行為,或公開報導是否正確反映議事經過。
Robert 的兩個近似名詞

Questions of Privilege 是本節的「權宜問題」;Privileged Questions 則是更廣的「優先問題」,除權宜問題外,還包括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以及與散會、休息相關的優先動議。兩者不能互換。

與台灣《會議規範》的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第 84 條也以「權宜問題」處理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的緊急事件,概念與本節高度相近;本站因此採「權宜問題」作主要譯名,但具體程序仍依 Robert 1915 原文呈現。

原書:pp. 66–68,Part I, Article III, §19, Questions of Privi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