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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V · zh-TW

§25 起立複核表決與其他表決相關動議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and other Motions relating to Voting

對聲音/舉手表決結果要求起立複核,以及計數、唱名、投票與投票開閉程序。

第四篇 偶發動議

§25 起立複核表決與其他表決相關動議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and other Motions relating to Voting

起立複核表決(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若表決原以聲音或舉手方式進行,任何會員在問題已付表決後都可以要求起立複核表決;即使主席已宣布結果、另一會員也已取得發言地位,仍可提出,只要尚未有新的動議提出。

提出時不需取得發言地位,也不需附議,可以說「要求起立複核表決」、「我對表決結果有疑義」,或直接喊出「Division」。本程序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主席隨即重新表決,先請贊成者起立、坐下後再請反對者起立。

任何會員在原聲音或舉手表決是否真正反映會議體意志有疑義時,都有權要求起立複核;但主席不應容許在多數明顯、沒有合理疑義時反覆使用此權利來干擾會議。

其他表決方式

若要正式要求計數、唱名表決(yeas and nays / roll call)或秘密投票(ballot),則須由會議體以多數表決決定。這些動議與正在待決或剛剛待決的問題相伴發生,均不得討論。

若同時有人提出數種表決方式,Robert 建議不要把它們當成層層修正,而是比照「填空」處理,先表決所需時間最多的方式。實務上,多數會議通常會以全體同意直接決定表決方式。

與 §9 的歷史國會註記相連

Robert 在本節腳註把讀者導回 p.40 的國會規則;本站已在 §9 保留該 1915 歷史說明。本節因此不把當時國會的特殊計數門檻誤當成一般社團規則。

關閉與重開投票

以 ballot 方式在會議中投票時,主席認為所有希望投票的人都已投票後,應先詢問是否還有人要投票;若無回應,再宣布投票截止,交由計票人員計票。

正式提出「關閉投票」的動議,在尚未給予合理投票時間以前不應受理;一旦符合時點,因它會限制會員投票權,需要三分之二表決,如同停止討論或結束提名。

若後來有會員進場而希望重新開放投票,可以多數表決決定。關閉與重新開放投票的動議都不得討論。

譯名說明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在這裡不是「分割會議體」,而是對原先聲音/舉手表決結果提出疑義後,要求以起立方式重新確認。本站因此固定採功能性譯名「起立複核表決」。

原書:pp. 95–96,Part I, Article IV, §25,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and other Motions relating to Vo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