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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 · zh-TW

§30 限制或延長討論

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

調整發言次數、時間與討論終止時點。

第五篇 附屬動議

§30 限制或延長討論

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

限制或延長討論(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和停止討論一樣,優先於所有可討論的動議;它讓位於優先動議、偶發動議、擱置動議與停止討論動議。只有在直接待決問題本身可討論時才能提出。本動議不得討論,通過須三分之二表決;可以修正,但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限制與延長的適用範圍不同

本程序可以適用於單一可討論動議,也可以明確指定一系列可討論問題;若未特別指定,只及於直接待決問題。

一旦通過限制討論的命令,只要該命令仍有效,之後對相關問題提出的偶發動議、附屬動議與復議動議,也受該討論限制拘束。反之,單純延長討論限制的命令,不會自動擴張到後來提出的其他動議,只作用於直接待決問題及命令明確列出的其他問題。

若一項限制/延長討論動議正在待決,仍可用另一個不與它衝突的限制/延長方案作為修正;已有一項命令通過後,也可以再提出另一項不相衝突的命令。

復議與重提

限制或延長討論的表決,即使命令已經部分執行,仍然可以復議。若該動議被否決,討論經過足夠進展、足以形成新的議事情勢後,可以再次提出。

與其他附屬動議的關係

若已通過「在某一時刻結束討論並表決」或「總討論時間限於若干分鐘」的命令,在該命令有效期間,不能再提出定期延期或付委,除非先復議並改變這項討論時間命令。不過主問題仍可擱置。

如果主問題被擱置,直到原定討論終止時刻之後才抽出,主席應直接進入表決,不得再討論或提出修正。

若通過的只是「限制每人發言次數/長度」或「延長這些發言限制」,其他通常合乎秩序的附屬動議仍可提出。

常見形式

  • 指定某一時刻結束討論並立即付表決。
  • 限定整體討論只進行一定分鐘數。
  • 限制每位會員的發言次數或每次發言時間。
  • 延長特定會員的發言時間。
  • 給正反雙方領導者較長時間、其他會員較短時間,並同時設定最終表決時刻。

任何修改討論限制的命令只在作成它的本會期有效;若問題以任何方式移到下一會期,就不再受這項命令拘束,而恢復通常討論規則。

原書:pp. 118–121,Part I, Article V, §30, 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