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zh-TW
術語表
Terminology
固定 Robert 1915 翻譯用語,同時標示台灣《會議規範》的對應用語與分類差異。
本術語表先固定高信心且會大量重複出現的議事用語。Robert 1915 的分類與台灣現行常見《會議規範》並非一一對應,因此本站將「翻譯」與「台灣對照」分開處理。
翻譯原則
- 優先維持 Robert 1915 原文概念、動議效果與優先順序,不為了套用中文分類而改變原意。
- 台灣《會議規範》已有穩定用語時,原則上採用或列為主要對照,例如「主動議」、「附屬動議」、「偶發動議」、「秩序問題」、「會議詢問」與「申訴動議」。
- 若 Robert 的分類邊界與台灣《會議規範》不同,保留英文 term 並加入差異註記。
- 第一次出現重要術語時,以「中文(English)」並列;後續可依上下文只使用中文。
Parliamentary Law 議事法
規範議事會議體如何提出事項、討論、處理動議與作成決定的程序原則與規則。Robert 在導論中以英國國會慣例及美國議事實務說明其歷史來源。
Assembly 會議體
Robert 泛指 deliberative assembly 時使用的簡稱。實際組織可能是社團、俱樂部、教會、董事會或代表大會。本站主要譯作「會議體」。
Motion 動議
由會議成員正式提出、要求會議體採取特定行動或作成決定的議事提議。台灣《會議規範》亦使用「動議」。
Resolution 決議案/決議
Robert 將書面而較正式的主動議稱為 resolution。尚在提出、討論或表決階段時,本站原則上譯為「決議案」;通過後描述會議體已作成的結果時,依上下文譯為「決議」。
Preamble 前言(理由條款)
置於決議案正文前、用來說明理由或背景的一組條款。1915 原書通常以 Whereas 開始;本站在決議格式中原則上譯作「鑑於」。
Main Motion 主動議
將一項主要事項提交會議體處理的動議。Robert 1915 有時寫作 Main or Principal Motion;本站統一譯為「主動議」。台灣《會議規範》第 30 條同樣使用「主動議」,但細部分類仍不完全相同。
Original Main Motion 原始主動議
把一個新的實質事項首次提交會議體的主動議,通常要求會議體對新事項採取行動。本站保留「原始」以凸顯它和既有會務、過去或未來行動相關的關聯主動議之差異。
Incidental Main Motion 關聯主動議
與會議體本身的事務、過去行動或未來行動相關的主動議。本站刻意譯為「關聯主動議」,而不譯作「偶發主動議」,避免和 Robert 的另一獨立分類 Incidental Motion(偶發動議)混淆。
Secondary Motions 次級動議
Robert 用來概括在主動議處理過程中可能取代其直接待決地位的較廣集合性用語,包含附屬動議、偶發動議與優先動議等。它不是 Subsidiary Motion 的同義詞,因此本站不翻成「附屬動議」。
Subsidiary Motion 附屬動議
用來改變、延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待決主要問題的動議。台灣《會議規範》也使用「附屬動議」,但兩套規則納入此分類的個別動議並不完全相同。
Incidental Motion 偶發動議
因正在進行的議事程序或其他動議而偶然發生、需要先處理的程序性問題。台灣《會議規範》使用「偶發動議」作為一類動議名稱;個別內容仍須逐項比對 Robert 1915。
Privileged Motion 優先動議
與當前待決問題本身無關,但因急迫性或重要性而取得高於其他問題之程序順位的一類動議。本站採「優先動議」,避免與台灣《會議規範》中作為特定偶發事項的「權宜問題」混淆。
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 預定續會時間
決定本次會議散會後何時再續會;不是決定本次會議何時散會。當另一問題待決且尚未安排同日或次日的另一場會議時,在 Robert 1915 中具有最高的優先順位。
Adjourn 散會
終止目前會議或會期的動議。是否具有優先地位取決於是否附帶條件,以及其通過是否會在沒有未來集會安排下直接解散會議體。
Recess 休息
同一日議事程序中的暫時中斷,之後從原處恢復。Robert 1915 中,只有在其他事項待決時,Take a Recess 才具有優先動議地位。
Questions of Privilege 權宜問題
關於會議體或會員在會議中的權利、秩序與正常參與條件,且因急迫性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概念與台灣《會議規範》第 84 條「權宜問題」高度相近,因此本站採此譯名。
Privileged Questions 優先問題
Robert 在 §19 使用的較廣集合名詞,包括權宜問題、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以及與散會、休息相關的優先動議。它與 Questions of Privilege(權宜問題)不是同一概念。
Orders of the Day 當日議程
已被指定於特定日期、時間或程序位置處理的一組事項。Robert 進一步分為 General Orders 與 Special Orders。
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 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當會議偏離既定議程時,由單一會員要求回到既定程序的優先程序。它不需要附議,也不可討論或修正。
General Orders 一般議程事項
通常由延期至某日、某時或某事件之後而形成,不會中斷正在待決的問題;指定時間到後,在沒有其他問題待決時取得相對優先地位。
Special Orders 特別議程事項
以三分之二表決建立、在指定時間到來時可以排除與其衝突之通常議事順序的事項。其順位高於一般議程事項,但仍須讓位給更高順位的優先問題。
Suspension of the Rules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
為特定會務目的,在議事法允許的範圍內暫時不適用某些程序規則。台灣《會議規範》的完整名稱是「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 反對考慮問題
只適用於原始主動議,而且須在討論開始或附屬動議被接述以前提出,用來決定是否讓該問題進入會議體考慮。它與停止討論動議的時點與目的都不同。
Division of a Question 分開動議
將一個由數個可獨立成立命題構成的主動議或修正動議分成數個問題,分別處理與表決。台灣《會議規範》亦使用「分開動議」。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 Seriatim 逐段審議
對章程草案、長篇報告或一系列彼此關聯的決議逐段讀取、討論與修正,最後再對整份文件採納。它不是把文件拆成互不相干的獨立問題。
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起立複核表決
對聲音或舉手表決結果有疑義時,要求贊成與反對雙方依序起立,以重新確認表決結果。此處的 division 不是「分割會議體」。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請求資訊
針對待決事項所需要的事實性資訊提出請求。若資訊應由正在發言的成員提供,仍應透過主席並先取得該發言人的同意。
Leave to Withdraw or Modify a Motion 准許收回或修改動議
主席尚未接述問題以前,原動議人可自行收回或修改;接述後問題即屬會議體所有,須取得會議體同意。台灣《會議規範》已有「收回動議」名稱。
Previous Question 停止討論動議
Robert 特別提醒,名稱並不是指「先前的問題」;其效果是要求停止討論並就指定的待決問題立即表決。台灣《會議規範》第 30、39 條已有「停止討論動議」用語,因此本站採為主要對照。
Lay on the Table 擱置動議
在 Robert 1915 對一般會議體的規則中,主要用途是暫時把待決問題放在一旁,以便先處理其他緊急事項。本站採台灣既有「擱置動議」作主要譯名,但會保留 Robert 對其用途的限制,避免套用當時美國眾議院把它當成終止提案工具的特殊實務。
Take from the Table 抽出動議
把依 §28 暫時擱置的問題及其附著動議恢復到會議體面前。台灣《會議規範》使用「抽出動議」;本站沿用。
Reconsider 復議動議
在嚴格時限內,由原表決勝方成員提出,要求重開剛完成的表決。它與重提、抽出、取銷各有不同適用時點與效果。
Reconsider and Have Entered on the Minutes 復議並記入會議紀錄
Robert 為頻繁開會但 quorum 很小的組織設計的代表性保護形式:提出後暫停執行重要主問題的最終表決,而且當日不能叫起復議,以便通知未出席會員。
Rescind / Repeal / Annul 取銷動議
以新的主動議撤銷先前已作成、但仍可合法撤回的決定。台灣《會議規範》使用「取銷動議」;本站以此作固定議事術語。
Renewal of a Motion 重提
在已有實質會務進展、情況改變或進入後續 session 後,再次提出原本可依法重新提出的同一或實質相同動議。重提不是復議。
Ratify 追認動議
事後確認會議體原本有權事前授權的行動。追認不能把超越組織權限、違反法律或不可合法授權的行動變成有效。
Dilatory, Absurd, or Frivolous Motion 拖延、荒謬或無意義動議
形式上可能符合某項程序,但實質目的只是阻礙或癱瘓會務的動議。Robert 認為會議體具有固有權力拒絕這類程序濫用,主席也有責任執行。
Call of the House 強制出席程序
僅限依法或依規則具有強制缺席成員出席權的機構。普通社團沒有這種強制權,不能只因採用 Robert’s Rules 就取得此能力;本站因此不直譯成容易與 roll call 混淆的「點名」。
Debate 討論
會員在主席承認發言地位後,針對待決問題正式陳述理由與意見的程序。本站沿用台灣《會議規範》常用的「討論」,而不採字面「辯論」。
Decorum in Debate 討論禮節
要求發言就題論事、避免人身攻擊、透過主席提問,並遵守主席介入、失當言論與會場秩序規則。譯名呼應台灣《會議規範》的「發言禮貌」。
Debatable / Undebatable 可討論/不得討論
在 Robert 1915 中不是所有動議都能用固定布林值描述。主動議通常可討論,但申訴、修正、復議、散會、休息、預定續會時間等程序的可討論性會依待決問題與程序狀態改變;本站因此將其視為由上下文推導的規則。
Majority Vote 過半數表決
指實際投出有效票中超過一半;空白票不計。它與「出席會員過半數」或「全體會員過半數」是不同門檻,實作時必須明確保存分母基準。
Two-thirds Vote 三分之二表決
指實際投出有效票中至少三分之二,空白票不計;須與 two-thirds of members present 或 two-thirds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 分開處理。
General / Unanimous / Silent Consent 全體同意/無異議同意
主席提出預定處理方式後,若沒有會員及時反對即可成立;不代表每一人都明確投下贊成票,也不能用來犧牲未出席會員或秘密表決所保護的權利。
Ballot 無記名投票
以保護投票秘密為核心的表決方式。若章程或細則要求無記名投票,不能用會迫使反對者公開立場的替代程序繞過其保護目的。
Roll Call / Yeas and Nays 唱名表決
逐名記錄會員的贊成、反對或出席但不投票狀態,適合需要保存個別投票紀錄的代表性機構。
Proxy Voting 代理投票
Robert 1915 認為代理投票與嚴格議事會議體的會員平等原則衝突;除法律、特許文件或組織有效規則另有授權外,本站不把它視為一般 Robert 程序。
Null and Void even if Unanimous 即使全票通過仍屬無效
不是「100% 才能通過」的門檻,而是合法性前置條件。若行為違反法律、章程、細則或不可犧牲的缺席會員/秘密表決權,投票本身不能使它合法化。
Committee 委員會
由會議體或組織任命或選出的成員組成,負責調查、研究、準備或處理被交付事項。委員會的權限以母體授權與交付範圍為界。
Board 治理型 Board(董事會/理事會等)
Robert 在 §49–50 用來指隸屬母體組織、但可在休會期間持續行使授權的治理型小型議事會議體。依組織法制可能對應董事會、理事會、受託人會議等;本站不以單一台灣法人名稱覆蓋原概念。
Ex-Officio Member 當然成員
因擔任另一職務而自動取得的成員資格,該職務終止時資格亦終止。ex_officio 描述的是 membership source;是否計入 quorum 仍須依適用規則另外判斷。
Standing Committee 常設委員會
在預定期間內持續存在、反覆處理某一類職掌的委員會,例如一個 session 或一年;其職掌與存續期間通常由規則或設置決議決定。
Special / Select Committee 特別委員會
為特定事項設置,完成最終報告後通常即告終止;若只是進度或部分報告,則仍繼續存在。
Committee Report 委員會報告
代表委員會本身正式同意的陳述或建議。正式報告不稱「多數報告」;母體會議體可以採納、拒絕或修改要採取的行動,但不應反向改寫委員會歷史上實際提交的原報告。
Minority Views 少數意見
未同意委員會正式報告的少數成員另行提出的意見。它不是第二份委員會正式報告;若希望會議體採取其中建議,必須另依程序提出。
Committee of the Whole 全體委員會
整個會議體暫時轉換為較自由的委員會式審議狀態,另設委員會主席;形成的建議須在「起立並報告」後由正式會議體決定。
As if / Quasi Committee of the Whole 視同全體委員會
保留原主持人於主席席,但暫時採用近似全體委員會自由度的簡化程序;完成後仍把結果以類似委員會報告的方式帶回正式程序。
Informal Consideration 非正式審議
只放寬主問題與其修正的討論次數;其他動議與所有表決仍保持正式程序。主問題一旦被暫時或永久處理,此狀態即自動終止。
Presiding Officer / Chairman / President 主席/主持人;會長依組織職稱
主持議事程序的角色。組織的 President 可能同時具有行政職務,但 presiding_role 不會自動產生章程未授予的 administrative_office 權限。
Secretary / Clerk / Recording Secretary 書記/秘書(紀錄職員)
負責正式會議紀錄、會員名冊與未交由其他職員保管之組織紀錄的角色。若同時存在 Corresponding Secretary,Robert 所說的 secretary 通常指 recording secretary。
Minutes 會議紀錄
記載會議體正式做了什麼的權威程序紀錄,不是逐字稿。本站將 minutes 與 transcript 分開保存;逐字發言可以作為證據來源,但不自動成為正式 minutes。
Executive Secretary 執行秘書
在董事會與執行委員會授權下處理日常行政、準備會務並執行決定的角色。權限來自章程、細則或明確授權,不來自職稱本身。
Treasurer 司庫/財務主管
保管組織資金並依合法授權付款、提出財務報告的職員。具體職稱與權限依組織規則而異。
Audit / Auditing Committee 查核/查核委員會
對財務報告及憑證進行獨立檢查的程序。本站分開保存 treasurer_report_submitted、audit_completed 與 assembly_adopted_audited_report,避免把提出報告等同於已查核或已正式採納。
Session 會期
在議事法上視為連續整體的一段議事期間,可包含一次或多次 meetings;延期續會仍可能屬同一 session,無定期散會(adjournment sine die)才終止該會期。本站因此分離 meeting_id 與 session_id。
Quorum 法定人數
會議體為合法處理實質事務而必須實際在場的最低人數。它回答是否有權處理事務,不等於某項動議的表決門檻;本站分離 quorum_satisfied 與 vote_threshold。
Order of Business 議程順序
會議依規則預設應依序處理的會務類別。它是程序佇列而不是不可變腳本;依法暫停相關規則或處理特定待決動議可以改變下一項,但應留下程序依據。
Nomination / Election 提名/選舉
提名是把候選人姓名帶到會議體面前;選舉則決定誰取得職位。候選資格、被提名與當選是三個不同狀態;在無記名或唱名表決中,具資格但未被提名者仍可能合法當選。
Constitution 章程
Robert 所分類的最高層核心組織規則之一,通常處理名稱、宗旨、會員資格、幹部、基本會議制度與修正方式。此譯名描述 Robert 的程序概念,不表示與特定台灣法人法制中的「章程」完全同構。
By-laws 細則
規範重要組織運作、但未必全部置於 constitution 的較高穩定性規則,例如 quorum、幹部額外職責與委員會制度。其可否暫停取決於規則性質與明文授權。
Rules of Order 議事規則
規範會議中如何提出、討論與處理事務,以及主席與書記相關程序職責的規則。組織可採用一套 parliamentary authority,再以 special rules of order 補充真正需要的差異。
Standing Rules 常設規則
處理日常運作、通常可由一般多數且無須事前通知採納的規則。它比章程、細則與核心議事規則更容易暫停或修正,因此不應用來繞過上位規範。
Previous Notice 事前通知
在正式處理重大修正或特定動議以前,依規則預先告知會員即將提出之事項的程序要求。其目的在保護可能因不知道重大變更而缺席的會員;通知方式、時間及是否需要精確文字依適用規則而定。
Scope of Notice 通知範圍
事前通知對可合法變更幅度形成的邊界。會中可以在已通知範圍內縮小或調整提案,但不能藉現場修正擴張到會員未受合理警示的新制度或更大變動;本站因此保存 noticed_scope,而不只保存 previous_notice: true/false。
Point of Order 秩序問題
指出議事程序、發言或其他進行方式違反規則的程序問題。台灣《會議規範》亦使用「秩序問題」。
Parliamentary Inquiry 會議詢問
向主席詢問與當前議事程序相關的規則或適當處理方式。本站採台灣《會議規範》的「會議詢問」作主要譯名。
Appeal 申訴動議
對主席的裁定不服時,將該裁定交由會議體決定是否維持。台灣《會議規範》使用「申訴動議」。
Amend 修正動議
對待決動議的文字或內容提出增刪、替換等變更。台灣《會議規範》亦使用「修正動議」。
Second 附議
另一名成員表示同意由會議體受理並考慮某項動議。是否需要附議及例外情形依各動議規則判斷。
Floor 發言地位
成員經主席承認後,在議事程序中取得正式發言或提出動議的地位。此處採台灣《會議規範》使用的「發言地位」,而非字面翻譯。
Recognize 承認發言地位
主席確認某成員有權發言並把發言地位交給該成員。台灣《會議規範》第 17、24 條也使用「承認發言人地位」與「主席認可」的概念。
Chair 主席
主持會議並依規則處理議事程序的角色;依組織可能另有 President、Moderator 等正式職稱。
Pending 待決
一項問題經主席正式接述後,在尚未被永久或暫時處理完畢以前的狀態。
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 直接待決問題
同時有數個問題依優先順序待決時,主席最後接述、因此必須最先處理的那一項。本站固定譯作「直接待決問題」。
State the Question 接述問題
主席把動議以正式待決問題的形式向會議體重述,使其成為會議體可以討論及處理的事項。台灣《會議規範》使用「接述動議」;Robert 的語境有時更廣,因此本站依上下文使用「接述問題」或「接述動議」。
Receive a Report 收受報告
只表示允許報告正式提交會議體,不等於同意報告內容。Robert 明確區分 receive 與 accept / adopt;後兩者涉及接受或採納報告。
Robert 1915 與台灣分類的差異
台灣《會議規範》第 30 條將動議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及偶發動議三大類。Robert 1915 的一般分類則明列主動議、附屬動議、偶發動議與優先動議四類,另在 §15 集中列出若干主動議與不便納入四類的常用動議。因此本站不會直接宣稱兩套分類等價。
Privileged Motion 自 §14 起固定譯為「優先動議」。Questions of Privilege 自 §19 起固定對照為「權宜問題」,而 Robert 更廣義的 Privileged Questions 則譯為「優先問題」;三者在本站會保持明確區分。
自 §45 起,本站把 debatable 視為需要由動議種類與當前程序狀態共同推導的屬性,而不是對所有 motion type 固定不變的欄位。
自 §47 起,本站把 validity 與 vote threshold 分離:本質上無效的行為不是「需要 100% 同意」,而是不能以投票合法化。§48 也要求把門檻的分母基準與事前通知、法定人數、資格等前置條件分開保存。
自 §49–57 起,本站把委員會治理拆成獨立狀態:membership_source(例如 ex officio)不等於 counts_toward_quorum;report_received 也不等於 report_adopted。母體會議體對報告的後續修正應形成新的決定,而不是回寫並改變委員會原報告的 provenance。
自 §58–62 起,本站進一步分離角色與紀錄狀態:presiding_role 不等於 administrative_office;minutes 不等於 transcript;財務上 report_submitted、audit_completed 與 audited_report_adopted 也不得合併為單一狀態。
第一部在 §68 結束。自 §63–68 起,本站再固定幾個跨篇章 invariant:meeting_id 不等於 session_id;quorum_satisfied 不等於 vote_threshold;eligible、nominated、elected 是三個不同狀態;規則本身應保存 rule_type、authority_rank 與可暫停/修正條件;而 previous_notice 應連同 noticed_scope 保存,避免票數足夠卻超出通知範圍的修正被誤判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