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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V · zh-TW

§24 分開動議與逐段審議

Division of a Question, and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

區分可拆成獨立命題的分開動議,以及長篇相互關聯文件的逐段審議。

第四篇 偶發動議

§24 分開動議與逐段審議

Division of a Question, and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

分開動議(Division of a Question)

分開動議只能適用於主動議與修正動議。它的順位只高於無期延期動議;讓位於所有優先動議、偶發動議,以及除修正與無期延期以外的附屬動議。它不得討論,可以修正分開方式,但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

只要欲分開的問題或無期延期動議正直接待決,即可提出分開動議;即使停止討論動議已經通過,也仍可提出。不過 Robert 建議最好在問題剛提出時就處理是否分開。

問題被分開後,各部分分別視為獨立問題處理與表決,效果如同各自單獨提出。原先待決的採納動議同時適用於全部分開後的部分,不需為每一部分重新提出一次採納動議。

實務上通常先嘗試以全體同意決定分開方式;若無法取得一致,再正式提出動議,而且必須明確指出如何分開。若有人提出不同分法,這些方案按「填空」方式處理;若不同方案主張分成不同數量的部分,先表決分成最多部分的方案。

什麼問題可以分開

一個包含數個部分的動議,只有在移除其他部分後,每一部分仍能獨立成為完整命題時,才可按指定方式分開。分開後的每個問題,都必須在其他部分全部未通過的情況下,仍然是會議體可以合理採取行動的事項。

若決議雖包含數個不同命題,但文字結構使其必須重寫才能分開,就不能使用分開動議。分開最多只能要求書記做機械性的切分,例如為各部分補上「決議如下」等起首語、刪除必要的連接詞,或把因切分而失去指涉的代名詞換回名詞。

例如「付委並附指示」不能拆成兩個互不相干的問題:若付委被否決,留下的「指示委員會」便沒有委員會可供指示。「刪除若干文字並插入其他文字」也屬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命題。

如果一系列彼此獨立、而且涉及不同主題的決議被包在同一動議中,單一會員即可要求分別表決,甚至可以在另一會員有發言地位時提出這項要求。但一個再複雜的單一命題,也不能只因會員要求就強制拆分;若本身可分,應正式動議分開,若不可分,則應以修正方式刪除不希望保留的部分。

委員會若同時報告對一項決議所作的多個修正,只要無人反對,可以一次表決全部修正;但只要一名會員要求其中一項或數項分別表決,就必須把那些修正分開處理,其餘仍可一次表決。

逐段審議(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 Seriatim)

章程草案、長篇報告或同一主題的一系列彼此關聯決議,通常不宜直接拆成互不相干的獨立問題。較適合的程序是逐段、逐節、逐條或逐項審議(seriatim)。主席通常應主動採此方式;若主席沒有採用,任何會員都可以動議逐段審議。

提出文件的會員先朗讀並提出採納;如其未正式提出採納,主席應請求提出,或依情形把採納問題視為已提出並接述。接著由主席、書記或報告人依主席判斷逐段朗讀;每一段可說明、討論與修正,但在這個階段只修正,不逐段採納

所有段落依序修正完畢後,整份文件再次開放修正,此時仍可加入新段落或再修改前面的段落。若有前言(preamble),在正文完成後以同樣方式處理;最後才對整份文件、報告或系列決議作一次採納表決。

這樣處理可避免前段已單獨採納後,後段修正又迫使會議體先復議前段。若真的逐段分別採納,就不應再對整份文件作一次總採納表決。

如果在前言尚未處理前,停止討論已適用於正文決議、系列決議或細則,它並不自動適用於前言,除非提出停止討論時有明確把前言納入,因為前言要等正文討論完成後才能正式處理。

條、節、段等編號因修正而需要調整時,不需另行提出修正動議;這屬書記整理文本時應完成的機械性更正。

台灣用語

台灣《會議規範》將「分開動議」列為偶發動議。本站沿用這個名稱;對 Robert 另行討論的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 seriatim,則譯作「逐段審議」,兩者不視為同一程序。

原書:pp. 89–95,Part I, Article IV, §24, Division of a Question, and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