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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X · zh-TW

§58 主席或會長

Chairman or President

主持職責、中立、表決、臨時代理,以及會長行政角色與主席程序角色的分離。

第十篇 會務幹部與會議紀錄

§58 主席或會長

Chairman or President 是會議的主持者。若組織已有正式職稱,應以章程或細則所定名稱為準;Robert 1915 指出常見名稱包括 Chairman、President,以及宗教會議中的 Moderator。主持人在討論中以正式職稱稱呼;談到自己作為主持人時,應使用「主席(the chair)」而不是第一人稱,以凸顯這是程序角色而不是個人意見。

主持職責

主席應準時宣布開會、依正確順序宣布會務、承認有權取得發言地位的會員、接述並付表決依法提出或因程序自然產生的問題、宣布表決結果、裁定秩序問題、維持會場秩序與討論禮節,並在必要時說明與待決事項直接相關的議事程序。需要代表會議體正式意思的行為、命令或程序文件,也應依規則由主席簽署或認證。

主席同時有責任保護會議體免受明顯拖延、荒謬或無意義動議的妨礙,並在不侵害會員權利的前提下促進效率,例如在不得討論的動議待決時容許必要的簡短說明。但這項權力不能被用來壓縮正常反對意見或阻止合法動議。

遇有火災、暴動、重大失序或其他嚴重緊急情況,若已不可能安全地進行表決,Robert 認為主席有權且有義務直接宣布延期散會至其他時間,必要時也可變更地點。

主席在席上的程序行為

除極小型董事會或委員會外,主席付表決時應起立;接述問題可以坐著。主席說明自己對秩序問題的裁定理由,或就申訴說明理由時,也應起立而不必先把主席位置交給別人。一般討論進行中,主席應坐下並注意發言者;只要發言者未違反規則,主席不得任意中斷其發言。

主席在每次表決後,不只要宣布「通過/否決」,還應立即說明其程序效果與下一個待決事項;這和 §9 的規則一致。對例行、明顯無反對的事項,可以不等待完整動議或附議而用全體同意處理;但任何會員一旦反對,主席應立即恢復正式程序。

會員誤提不合秩序的動議時,Robert 建議主席不要只說「不合秩序」,而應在可能時指出能達成相同目的的正確動議。例如「擱置到下午三點」實際上應改為定期延期;「延期」未指明時間時,也應先確認動議人究竟要無期延期還是擱置。

中立與表決

大型議事會議體的主席原則上應避免積極參與待決問題的實質討論。若主席需要就問題本身發言,可以把主席位置暫交其他會員;Robert 建議,一旦以一般會員身分參與實質辯論,就不應在該問題尚未處理完以前立即復位,尤其在爭議激烈時更應避免造成偏袒印象。

主席若本身具有會員資格,在無記名投票時可以像其他會員一樣投票,但必須在計票人員開始計票以前投下。在其他表決方式中,Robert 允許主席在其一票會改變結果時投票,例如造成平手使動議失敗,或在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時使贊成票不足門檻;主席不能先投一票造成平手,再以所謂「決定票」投第二次。

若待決動議只涉及主席本人,或同時包含對主席的褒揚/譴責,應由在場副主席付表決;副主席不在時由書記,仍無人處理時由動議人付表決。相反地,若主席只是和其他人一樣被列入代表團或委員會名單,並不因此需要迴避主持該任命動議。

不得擅自結束討論,也不得容許惡意阻撓

主席不能自行結束討論;若要在會員一般討論權尚未用盡前終止討論,必須依 §29、§30 取得會議體所需的三分之二表決。主席也不得藉快速付表決阻止會員及時取得發言地位或提出合法動議;若主席已匆促取票並宣布結果,而其實有會員在合理時間內起立請求發言,該表決無效,應恢復到付表決以前的程序位置。

另一方面,如果少數成員顯然只是反覆利用程序形式阻礙會務,主席應依 §40 拒絕受理拖延性或無意義動議。若相同陣營在其申訴已被大多數維持後仍持續用申訴純粹阻撓,Robert 允許主席拒絕繼續受理顯然只為拖延而提出的申訴;但只有在阻撓意圖十分清楚時才可如此,不能只是為了追求速度。

臨時主席

主席需要暫時離席時,由第一副主席依順位代理,再由後續副主席遞補;若沒有副主席在場,主席可以指定臨時主席。這種由主席指定的臨時代理到第一次散會即告終止,會議體也可以在散會前以選出另一位臨時主席的方式提前終止。

正式主席預知自己將缺席未來某次會議時,不能自行指定某會員代替整場會議。該次會議應由書記,書記缺席時由其他會員召集開會,再立即由會議體選出臨時主席;其任期原則上維持該 session,直到正式 President/Vice President 到場或會議體以多數另選一位臨時主席。

委員會任命權不是主席的固有權

如果細則明定 President 任命所有委員會,會議體可以決定成立或授權委員會,但不能自行指定或提名委員人選;相反地,主席也不能憑此任命一個細則或會議體從未授權成立的委員會。若細則又規定主席為各委員會當然成員,其權利與 §51 所述相同,但不因此負有出席每一場委員會會議的義務。

行政角色與議事角色

社團的 President 往往同時具有行政或執行職責,但這些權限不是主持會議角色自動產生的。若組織希望會長管理部門、任命特定委員會或執行其他行政工作,應由章程或細則明確授權。副會長的額外行政工作也是如此。

Robert 另提醒副會長必須有能力履行會長職務:President 缺席時第一 Vice President 應主持;若 President 因疾病、辭職或死亡形成職位空缺,而規則沒有另定補缺方式,第一副會長承接剩餘任期,後續副會長依序遞補。

Robert 給新手主席的實務提示

本節末段另列出一組實務建議:主席應隨手備妥章程、細則與議事規則,熟悉普通動議的順位與規則表;事先掌握本次會議必須處理的會務與各委員會名單;動議尚未附議並由主席接述以前,原則上不要讓其他會員進入實質發言,但復議、叫起復議與抽出擱置案等取得優先發言權的情形除外。

Robert 的總原則不是越技術化越好,而是讓程序服務於會議體的審議意志。和平、熟悉彼此的小型組織可能不需機械式執行所有形式;大型、工作量大或容易發生爭議的會議,反而越應嚴格遵守既定程序,以確保各方能預期規則。

角色分離

本站將 presiding_roleadministrative_office 視為兩個不同概念。同一人可以同時擔任會長與主席,但主持會議本身不會自動產生額外行政權限;同樣地,程序上的迴避、投票與臨時代理也應依「當下角色」判定,而不是只看職稱。

原書:pp. 236–244,Part I, Article X, §58, Chairman or 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