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I · zh-TW
§17 散會
Adjourn
散會動議的優先地位、提出限制,以及散會對會期與未了事項的影響。
第三篇 優先動議
§17 散會
To Adjourn
散會(Adjourn)的動議,在不附加任何條件時,原則上是一項優先動議;但若會議體沒有任何未來再集會的安排,致使散會一旦通過就等於永久解散該會議體,例如群眾集會或大會最後一次會議,則不具優先地位。對一年內固定召開多次例會的組織而言,不附條件的散會動議通常具有優先地位。
當散會動議不具優先地位時,就和其他主動議一樣,可以討論、修正,並適用附屬動議。
具優先地位的散會動議,其順位只低於「預定續會時間」;它不可討論、不可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其表決結果不可復議,但動議人可以撤回。
重提與妨礙議事
散會動議被否決後,只要中間已有任何議事進展,即使只是討論有所進行,也可以重新提出。會議體可能先拒絕散會,只為了再聽一段發言或完成一項表決,因此在議事情況有所變化後,會員必須有重新提出散會的機會。
但這種高順位也容易被濫用。若會議體才剛否決散會,之後又沒有任何足以顯示意向改變的情況,而有人立刻再提散會,主席可以把它視為妨礙議事的動議而不予受理。
何時可以提出
散會動議和其他動議一樣,原則上只能由已取得發言地位的會員提出。沒有起立、稱呼主席並獲承認的人所喊出的散會,只有在全體無異議時才可受理。
會議體正在表決或核驗表決結果時,不得提出散會;但若投票已完成、結果尚未宣布,則可以提出。若散會通過,待恢復議事時應先宣布尚未公布的表決結果。若計票會耗費很長時間,Robert 建議可先安排下一次會議後散會,或改採休息。
散會動議提出後,原則上不再受理申訴動議、秩序問題或詢問,除非該事項必須先處理才能合法或妥善散會;若散會動議被否決,則這些事項可再依通常規則提出。
主席在把散會動議付表決前,通常應確認沒有重要事項被遺漏。應先完成必要公告;若尚有必須在散會前處理的事情,主席可以說明情況並請動議人撤回散會動議。散會動議雖不可討論,並不妨礙主席告知會眾仍有何事必須處理。
在主席正式宣布「散會」以前,會員不應自行離席。
無期散會(sine die)
Adjournment sine die,即不指定再會日期的散會,會結束目前的會期;如果完全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再召集該會議體,則同時使該會議體解散。若組織章程仍保留召開另一場會議的方式,其效果通常只是結束這一會期。
例如某一代表大會在其生命週期內原則上只開一次例會,但章程允許另行召開特別會議,無期散會只代表本次例會會期結束;日後若依章程再召集,它仍以既已成立的會議體身分開會。
如果散會動議附加任何條件,或其通過會在沒有任何未來集會安排下直接解散會議體,它就失去優先動議地位,改以主動議處理。
對尚未安排未來會議的委員會,除非另有規定,通常由主席召集下一次會議。特別委員會或全體委員會完成受託事項時,不以普通散會處理,而是起立報告;其程序效果相當於無期散會。
對未了事項的影響
除非會議體另有規則,Robert 對散會後未了事項作以下區分:
- 散會沒有結束會期:被中斷的事項,在下一場續會宣讀紀錄後優先恢復,視同中間沒有發生散會;續會在法律上是前一場會議的延續。
- 散會結束會期,但組織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未了事項在下一會期於新事項之前,從中斷處繼續。但若該會議體全部或部分成員有固定任期,相關成員任期屆滿時,未了事項可能隨該任期終了而失效。
- 組織例會少於每季一次,或本會期同時終結部分選任成員任期:會期結束即終止當時所有未了事項;下一會期如仍欲處理,應像從未提出過一樣重新提出。
Robert 在本節腳註引用當時眾議院 Rule 26:同一屆 Congress 內,委員會在一個會期結束時尚未完成的事項,於下一會期恢復處理,實務上也把同一原則用於 House 本身;但未了事項不會從一屆 Congress 延續到下一屆。這是 1915 年的歷史國會例子。
本節關於國會、會期與未了事項的例子反映 1915 年 Robert 的制度背景。本站保留其規則結構供歷史與版本比較,不把這些描述當作 2026 年任何特定立法機關的現行規則。
原書:pp. 60–64,Part I, Article III, §17, To Adjou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