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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 · zh-TW

§40 拖延、荒謬或無意義動議

Dilatory, Absurd, or Frivolous Motions

會議體與主席防止議事形式被純粹用來阻礙會務的固有權力。

第六篇 若干主動議與未分類動議

§40 拖延、荒謬或無意義動議

議事法為了保護少數權利與程序彈性,允許某些高順位動議在已有討論或會務進展後反覆提出,也允許單一成員要求起立複核表決。若完全沒有防濫用原則,少數人就可能利用這些權利無限阻礙會議。

Robert 舉例指出,少至兩名成員就可能反覆提出秩序問題、對每次主席裁定申訴、要求每次表決都起立複核、反覆提擱置或散會,或持續提出荒謬修正,使短時間會議幾乎無法處理任何實質會務。

因此,每一個議事會議體都具有一項內在權力:不允許純粹為拖延、荒謬或無意義而提出的動議。這項保護不需要組織另外寫進規則才存在。Robert 同時指出,美國國會以明文規則「主席不得受理拖延性動議」處理同一問題,但普通議事會議體即使沒有另訂此規則,也具有自我保護的固有權力。

主席的責任

當主席確信成員只是利用議事形式阻礙會務時,應拒絕承認其提出,或直接裁定動議不合秩序。若主席的裁定經申訴後已由會議體維持,同一批成員仍明顯用重複申訴阻礙會議,主席不必繼續接受相同的拖延性申訴。

主席應保持禮貌與公平,但也必須堅定保護會議體。即使某個操作表面上符合其他所有程序規則,只要其用途明顯是拖延、荒謬或無意義,仍然可以拒絕。

Robert 的例子

假設某位來賓只會在下週到訪,而組織每週開會,現在有人動議邀請他在下次會議演講。此時若又有人要求把邀請案付委,並命令委員會到「下一次定期會議」才報告,實際上等於讓委員會在需要決定邀請的同一天才回報,毫無實質用途。Robert 認為主席應直接裁定這類動議荒謬或無意義而不合秩序。

對 Agent 會議特別重要

這一節可以直接轉化為 protocol-level anti-loop invariant:即使某個 action 在 state machine 上形式合法,只要它沒有產生新的資訊、狀態進展或合理程序目的,chair/controller 仍可拒絕重複執行。

原書:pp. 174–175,Part I, Article VI, §40, Dilatory, Absurd, or Frivolous Mo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