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I · zh-TW

§38 動議之重提

Renewal of a Motion

界定相同或實質相同問題何時可以再次提出,以及主席如何防止濫用。

第六篇 若干主動議與未分類動議

§38 動議之重提

重提(Renewal of a Motion)處理的是:某個問題已經處理過後,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再次把同一或實質相同的問題帶回會議體。

同一 session 內,如果原始主動議或修正動議已獲通過或否決、主動議已被無期延期,或反對考慮問題已成立,則同一或實質相同的動議不能再次提出;只能透過復議或取銷等適當程序處理。到了未來的 session,原則上可以再次提出。

跨 session 的限制

至少每季舉行一次定期 session 的組織,如果主動議已延期到下一個 session、被擱置,或在前一 session 已通過/否決/無期延期且復議動議已提出但尚未處理,就不能直接把相同主動議當新案重提。應依原本程序,在延期時間叫起、抽出,或處理既有復議。

若組織的定期 session 間隔超過一季,只要問題沒有被付委或明確延期到下一 session,一般可在下一 session 重新提出。

可反覆提出的程序動議

散會、休息與擱置等動議,在已有討論進展或其他實質會務進行後,可以再次提出;但僅僅提出或表決這些程序動議本身,不算足以支撐重提的「會務進展」。

抽出動議與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也可以在先前使其失敗的插入會務已處理完畢後再次提出。

無期延期與修正,在同一 session 內不能以相同內容重提。其他附屬動議則可能因討論進展、情況改變或已有其他程序行動,使新的提出實質上成為新的問題,此時可以重提。

無期延期動議即使主問題在第一次無期延期被否決後又受到修正,也不能在同一 session 重提。

同一 session 不得重提的典型項目

除非先前動議已被撤回,以下動議在同一 session 不能以相同內容重提:

  • 通過或無期延期原始主動議;
  • 相同修正動議;
  • 復議動議,除非第一次復議後問題曾受實質修正;
  • 反對考慮問題;
  • 預定完全相同續會時間的動議;
  • 在同一場會議中為相同目的暫時停止實施規則;但同一天另開一場會議時可以重新提出。

秩序問題與紀錄

同一秩序問題已由主席裁定並經會議體維持後,不得在同一 session 反覆用完全相同理由提出;主席也不必接受明顯為拖延而重複提出的相同申訴。

會議紀錄的錯誤則不同:正確紀錄會議實際發生的事項具有持續重要性,因此即使紀錄已經核定,或同一更正曾提出而未通過,只要發現錯誤仍可更正,不受一般「同一動議不得重提」限制。

同一會議中,委員會報回先前交付事項,或把先前擱置的問題抽出,並不構成「重提」;這只是原問題依既有程序重新回到會議體。

主席防止濫用的責任

重提權的存在是為了讓會議體在情況實質改變後重新作決定,不是讓少數人用重複動議癱瘓程序。當主席確信重提只是在濫用議事形式阻礙會務時,有責任拒絕承認或裁定其不合秩序;§40 對此有更完整說明。

原書:pp. 171–173,Part I, Article VI, §38, Renewal of a 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