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V · zh-TW
§23 反對考慮問題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
在原始主動議進入討論前,決定是否讓該問題進入會議體考慮。
第四篇 偶發動議
§23 反對考慮問題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
反對考慮問題(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只能針對原始主動議提出,而且必須在開始討論之前、也在任何附屬動議被主席接述之前提出。它可以適用於請願書及非上級機關送來的通訊等原始主動議,但不能用於關聯主動議,例如修改細則的動議,或委員會對受交付事項所提出的報告。
本程序類似秩序問題:另一名會員已取得發言地位時仍可提出,不需附議,也不得討論、不得修正,或適用其他附屬動議。它讓位於優先動議及擱置動議。主席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把「是否考慮此案」交由會議體決定。
對「是否考慮」的否定結果可以復議;肯定結果則不能復議。Robert 的理由是:一般短會期的會議體若以三分之二拒絕考慮,即使只是幾小時或幾天的 session,也等於在整個會期禁止該案重新提出,因此允許復議這個排除決定。
程序與效果
會員若希望阻止某一原始主動議進入會議體考慮,可以直接表示反對考慮。主席隨即提出問題:「會議體是否考慮此案?」若有三分之二票反對考慮,該事項在本次會期中即被排除;否則就像從未提出反對一樣繼續處理。
被本程序排除的同一問題,在本會期內不能重新提出;但在後續會期仍可重新提出。
本程序的目的不是單純停止討論,而是讓會議體在一開始就排除被認為不相關、無益或容易引發不必要爭議的事項。如果某項提案本來就完全超出組織宗旨,主席應直接裁定不合秩序,而不是依賴本程序;主席的這項裁定仍可依規則申訴。
不要與一般「有人反對」混淆
「反對考慮問題」是一個具有特定時點、表決門檻與會期效果的議事程序,不等同於全體同意程序中有人說「我反對」。例如某事項本可在全體無異議時辦理,只要一名會員反對,就可能迫使會議體改採正式多數表決;這並不是本節的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
Robert 指出,當時 House 的類似程序只需多數即可暫時拒絕考慮,而且拒絕後仍可在同一會期重新提出,與他為一般短會期社團設計的三分之二、整個 session 排除效果不同。
停止討論動議是在問題已進入處理後結束討論;反對考慮問題則是在最早階段決定「是否讓這個原始主動議進入會議體考慮」。兩者目的與時點都不同。
原書:pp. 87–89,Part I, Article IV, §23, 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