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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 · zh-TW

§13 偶發動議

Incidental Motions

由待決或剛待決事項衍生、必須先處理的程序問題與請求。

第二篇 動議的一般分類

§13 偶發動議

Incidental Motions

偶發動議(Incidental Motions),是因另一項正在待決的問題而產生,因此必須先於該問題決定;或者是從剛剛才待決過的問題衍生出來,應在處理其他事務以前先行決定。

偶發動議讓位於優先動議,通常也讓位於擱置動議。除特定情形下的申訴動議外,偶發動議不得討論。

偶發動議原則上不得修正;例外包括與問題分割、問題的審議方式、表決方式,以及何時停止提名或關閉投票有關者。

除修正動議外,任何附屬動議都不能適用於偶發動議;但若某項申訴動議本身依法可討論,則另依其規則處理。

當本書說「所有偶發動議都優先於某項動議」時,只是指在當時情境下確實具有偶發性、依法得提出的那些動議,而不是說下列任何一項都能隨時插入。

例如,偶發動議原則上優先於附屬動議;但「反對考慮某一問題」只能在原始主動議剛經主席接述、尚未討論,也尚未接述任何附屬動議時提出。因此一旦已有附屬動議待決,就不能再以「偶發動議順位較高」為由提出反對考慮。

常見的偶發動議/偶發事項

  • 秩序問題與申訴動議(Questions of Order and Appeal,§21)。
  • 暫停規則(Suspension of the Rules,§22)。
  • 反對考慮某一問題(Objec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a Question,§23)。
  • 分割問題,以及逐段或依序審議(Division of a Question; 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24)。
  • 要求起立複核表決,以及與表決方法、關閉或重新開放投票有關的動議(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or to Closing or Reopening the Polls,§25)。
  • 與提名方法、關閉或重新開放提名有關的動議(§26)。
  • 因正在待決或剛結束待決的事項所產生的請求,例如:會議詢問、資訊請求、准許收回動議、宣讀文件、免除某項義務,或其他權利/便利上的請求(§27)。
與台灣《會議規範》的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同樣使用「偶發動議」作為一大類,但個別動議的歸類與 Robert 1915 不完全相同。本站保留 Robert 原書的分類,再於各動議頁標示台灣對照。

原書:pp. 56–57,Part I, Article II, §13, Incidental Mo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