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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9 付表決並宣布結果

Putting the Question and Announcing the Vote

說明討論結束後主席如何付表決、清楚說明待決問題、取贊成與反對票並宣布結果。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9 付表決並宣布結果

Putting the Question and Announcing the Vote

討論看來已經結束時,主席應再次詢問:「準備好處理這個問題了嗎?(Are you ready for the question?)」如果沒有人起立請求發言,主席就付表決(put the question),也就是正式就該問題取票;先詢問贊成票,再詢問反對票。付表決時,主席必須讓會議體非常清楚自己究竟正在決定什麼。

口頭表決形式

如果表決的是是否通過一份決議案,而該決議案不是剛剛才宣讀過,就應再次宣讀。Robert 1915 舉出的口頭表決形式包括:

「現在的問題是是否通過下列決議案……」〔主席宣讀決議案〕

「贊成該決議案的請說 aye;反對的請說 no。」

「贊成者占多數,決議案通過。」

或:「反對者占多數,決議案未通過。」

原書也給出另一種說法:主席先說「現在的問題是是否同意下列決議案」,宣讀後分別請贊成者說 aye、反對者說 no,再宣布哪一方占多數。

起立與舉手表決的示例

若採起立表決,Robert 的例子是先完整接述動議,例如邀請某人在下次會議演講;接著請贊成者起立、坐下,再請反對者起立,最後宣布「贊成者占多數,本動議通過」。

若採舉手表決,原書以擱置決議案為例:主席接述動議後,請贊成者舉右手,再請反對者以同樣方式表示,最後宣布「贊成者占多數」或「動議通過」,並進一步說明決議案已被擱置。

宣布結果是表決程序的一部分

主席必須明確宣布表決結果(announce the vote)。Robert 認為,會議體在主席宣布以前,程序上不應被視為已知道表決結果;而且表決的議事效果也要到主席宣布結果時才生效。

因此,取票完成之後不能只停在「看起來贊成比較多」。主席應正式說明動議通過或未通過,並接著說明它對待決事項造成的效果。

宣布後立即接述下一個待決問題

Robert 特別要求:一宣布表決結果,主席就應立即說明下一件合乎順序的會務。例如,對「在 desk 前插入 oak」的修正動議表決通過後,主席不應只宣布修正案通過,而應接著說:「現在(或重新)待決的是經修正後的決議案」,宣讀修正後文字,再問「準備好處理這個問題了嗎?」

這個要求和 §6 的「接述問題」相呼應:每一次動議提出時,都要讓會議體知道正在處理什麼;每一次表決結束後,也要讓會議體知道下一個待決問題是什麼。Robert 認為這可以避免大量程序混亂。

原書建議的預設表決方法

Robert 1915 認為,原則上應先使用口頭表決(viva voce)或舉手表決,小型會議尤其常用舉手。若動議需要三分之二表決,則應一開始就採起立表決。若有人要求起立複核表決(division of the assembly),也應改採起立表決。更多表決規則見 §46。

原書歷史註記

本節腳註引用 1915 年美國聯邦眾議院 Rule 1, §5:主席付表決時起立,先取贊成、再取反對;若主席仍有疑義或有人要求 division,兩方依序起立;若仍有疑義,或至少法定人數五分之一要求計數,主席指定雙方各一人計票,收到報告後再宣布決定。這是 Robert 所引用的歷史國會規則,不代表現代國會或一般組織的當然程序。

原書:pp. 40–43,Part I, Article I, §9, Putting the Question and Announcing the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