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XI · zh-TW
§66 提名與選舉
Nominations and Elections
提名是否必要、提名委員會與現場提名、選舉方式,以及當選結果何時生效。
第十一篇 其他事項
§66 提名與選舉
填補職位以前,通常先提名一名或數名候選人。但在無記名投票或唱名表決中,提名不是投票資格的前提:會員原則上仍可投給任何具有資格的人,不論其是否曾被提名。
提名方式
若選舉採口頭表決或起立表決,Robert 把提名比作「填補空白」:主席依序重述各候選人姓名,再按被提名順序逐一付表決,直到有人當選。提名不需要附議。
組織也可以先做提名投票以了解會員偏好;永久社團選舉幹部時,更常見的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委員會報告候選名單後,主席應再詢問是否有其他現場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與會員現場提名的候選人在程序地位上相同,不需要另作「接受提名委員會名單」的表決。
選舉方式
完成提名後即進入選舉,除非細則另定,表決可採 §46 所述各種方式。Robert 認為永久社團通常以無記名投票最常見,並應持續投票直到所有職位都被填補,而不是因第一輪沒有過半數就任意改以相對多數決定。
當選何時生效
- 候選人在場且沒有拒絕:選舉結果立即生效。
- 候選人缺席,但事前已同意被提名或參選:選舉結果立即生效。
- 候選人缺席且事前未同意:在其收到當選通知、且沒有立即拒絕時生效。
一旦選舉已生效,而且當選人已知悉結果,就不能再用復議動議重新打開該次選舉。當選人原則上立即就任,除非章程或細則明定任期開始時間;Robert 建議組織把這個時間寫清楚。
候選資格、提名與選舉是三個不同狀態
eligible 不等於 nominated;nominated 也不等於 elected。在無記名或唱名表決中,未被提名但具資格者仍可能合法當選。
1915 第四版校勘
本節依印刷版 pp. 263–264 校勘;提名免附議、committee ticket 不需另行接受、ballot 持續至職位填滿,以及 election 生效/復議截止點均依原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