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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X · zh-TW

§56 視同全體委員會

As if in Committee of the Whole

保留原主席、但暫時採用近似全體委員會自由度的簡化程序。

第九篇 委員會與董事會等

§56 視同全體委員會

視同全體委員會(As if in / Quasi Committee of the Whole)是全體委員會的簡化替代程序。Robert 指出它是當時美國參議院採用的方式,也特別適合小型會議體。

動議形式可為:「我動議,本決議案以視同全體委員會方式審議。」通過後,指定問題以近似全體委員會的自由度進行討論與修正;但原主持人仍留在主席席,不另選全體委員會主席。

何時結束

在此狀態下,任何不是修正動議的動議一旦通過,就結束「視同全體委員會」狀態。Robert 以付委為例:在真正全體委員會中,這等同於依序完成「起立」「解除全體委員會繼續審議」「把事項交付另一委員會」三個效果。

若會議體只是一路完成原問題的修正,不需要另作起立動議;主席可直接宣布「本會視同全體委員會審議該事項,並作成若干修正」,然後把這些修正作為類似委員會報告重新帶回正式大會程序。

回到正式程序

主席報告視同全體委員會所作修正後,原問題回到大會,處理方式比照 §55 全體委員會報告:主席接述修正,再由大會正式決定。這些修正只有在大會表決採納後,才成為大會自己的行動。

紀錄方式

書記應保留這段程序的工作備忘,但委員會式審議本身不寫入正式會議紀錄;主席回到正式大會後所作的報告則應記入會議紀錄,因為那已屬大會程序。

與另外兩種自由審議模式的順位

§57 明確給出三種模式的相對順位:真正「進入全體委員會」最高,其次是「視同全體委員會」,再其次才是「非正式審議」。因此若這幾種動議在同一程序時點競爭,應依這個順位理解,而不是把它們當成完全等價的風格選項。

和 §55 的差別

§55 真的把會議體轉成 Committee of the Whole,主持人退出主席席並另設委員會主席;§56 則保留原主席與同一會議外觀,只暫時套用較自由的審議規則。

原書:pp. 233–234,Part I, Article IX, §56, As if in (or Quasi) Committee of the Wh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