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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II · zh-TW

§18 休息

Take a Recess

休息動議何時具有優先地位、可以如何修正,以及恢復議事的方式。

第三篇 優先動議

§18 休息

Take a Recess

休息(Take a Recess)在效果上介於前兩項動議之間;其順位低於「預定續會時間」與「散會」,但高於其他所有動議。

如果會議體已有其他事項待決,休息動議具有優先地位,不可討論,也不能適用附屬動議,只有休息時間長短可以修正。動議一經通過立即生效。

如果提出休息時沒有任何事項待決,或動議內容是要在未來某個時間休息,則不具優先地位,而按普通主動議處理。

Robert 所稱的 recess 是同一日議事程序中的暫停,例如用餐、長時間計票,或數日大會中暫停一整日。若組織平時只召開短時間例會,而另日舉行續會,兩次會議之間的間隔不稱為 recess。

原先已排定的休息

如果程序表或議程已事先規定休息時間,時間到時主席應直接宣布依既定安排休息至指定時間。會議體若要延後已排定的休息或散會時間,須以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休息時間屆滿時,主席重新宣布開會,議事從中斷處繼續,就像沒有休息過一樣。如果休息前已完成表決但尚未宣布結果,恢復議事後第一件事應先宣布該表決結果。

與台灣《會議規範》的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休息動議」並列為不經討論事項。本站在 Robert 1915 中採「休息」作主要譯名;但是否具有優先地位,仍依本節「有其他事項待決」等條件判斷。

1915 歷史註記

Robert 記載,當時美國國會已因妨礙議事的濫用而把這項動議從其優先動議清單移除。這是歷史說明,不代表今日制度。

原書:pp. 64–66,Part I, Article III, §18, Take a Re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