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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V · zh-TW

§29 停止討論動議

The Previous Question

立即終止指定問題的討論並進入表決。

第五篇 附屬動議

§29 停止討論動議

The Previous Question

停止討論動議(The Previous Question)的目的,是立即結束指定待決問題的討論,並把會議體帶到表決。Robert 特別提醒,名稱中的 Previous Question 不是「前一個問題」;在本版的一般社團程序中,它是一項關閉討論、進入表決的附屬動議。

本動議優先於除擱置以外的所有附屬動議,讓位於優先動議、偶發動議與擱置動議。不得討論、不得修正,也不能適用其他附屬動議;通過須三分之二表決。

適用範圍

停止討論可以適用於任何可討論或可修正的待決動議。如果不加限定,原則上只適用於直接待決問題;也可以明確指定適用於一連串連續待決問題,但必須從直接待決問題開始,不能跳過中間問題。

若出現數個不同的停止討論範圍提案,它們不作普通修正處理,而先表決涵蓋問題數量最多的方案。

停止討論一經通過,在指定範圍內不得再討論,也不得提出修正或其他附屬動議,唯一例外是擱置。若在停止討論命令下尚有數個問題待決,主席依程序順序逐一表決,直到指定範圍的問題全部處理完,或定期延期、無期延期或付委等肯定表決使後續問題不再需要繼續表決。

如果停止討論沒有取得三分之二,直接待決問題就恢復正常討論與修正,效果如同停止討論從未提出。

對後續申訴的影響

停止討論已提出或通過、但效力尚未耗盡期間,之後產生的申訴動議不得討論。這是因為會議體已決定不再讓指定問題的處理被討論延長。

復議

停止討論的通過表決,在它所命令的任何一次實際表決尚未開始以前可以復議;一旦已經部分執行,就不能再復議「是否停止討論」這項表決。

如果停止討論本身被復議並撤銷,Robert 把它視為停止討論遭否決,待決事項回到停止討論提出以前的狀態。

另一方面,在停止討論的效力尚未耗盡時,如果對其中某一次依該命令作出的實質表決提出復議並獲准,復議後的該問題仍受原停止討論命令拘束,不能重新討論或修正。若是在停止討論效力已經耗盡後才成功復議該實質表決,則該問題已脫離停止討論命令,恢復通常的可討論、可修正狀態。

停止討論動議若被否決,在討論已有足夠進展、足以使情勢成為新問題後,可以再次提出。

效力何時耗盡

  1. 若停止討論未加限定,只適用於直接待決問題,該問題表決完畢後即耗盡。
  2. 若明確適用於多個連續待決問題,則持續至全部指定問題都表決完畢,或因付委、定期延期、無期延期等處理使後續問題不再待決。
  3. 指定問題若在效力尚未耗盡時被擱置,停止討論不因擱置而消滅;同一會期內抽出時,仍受停止討論拘束。
  4. 停止討論的效力不跨越會期;若相關問題進入未來會期,恢復通常的討論與修正權。
1915 歷史註記

Robert 花了相當篇幅說明 Previous Question 從英國議會早期「決定主問題現在是否付表決」的制度,逐步演變成美國國會的關閉討論工具。1915 年的美國眾議院只需多數即可 ordered previous question,且當時 House Rule 17 另有四十分鐘討論等特殊安排;參議院則不使用此動議。本站保留這層版本史,但一般社團正文仍採 Robert 規定的三分之二門檻。

台灣對照

台灣《會議規範》使用「停止討論動議」。本站沿用此名稱,但以 Robert 1915 對適用範圍、復議與效力耗盡的具體規則作正文。

原書:pp. 111–118,Part I, Article V, §29, The Previous Qu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