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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X · zh-TW

§52 特別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

Committees, Special and Standing

一般委員會的召集、quorum、自由討論、復議特例、報告、少數意見、subcommittee 與延續。

第九篇 委員會與董事會等

§52 特別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

議事會議體通常會把需要事前整理、調查或起草的工作交由委員會處理。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存在,例如一個 session 或一年;特別委員會(Special / Select Committee)則為特定目的而設,任務完成後通常即告終止。除非另有說明,本書後續所稱「committee」通常指常設或特別委員會,而不是全體委員會。

主席、召集與交付資料

如果會議體沒有直接指定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名單中第一位成員先主持;第一位不在時,由下一位依序主持。若母體沒有任命主席,委員會有權以其成員過半數自行選出主席,常設委員會通常會這樣做。

書記或相關人員應把委員任命通知、委員名單、交付事項、指示與必要文件交給主席或其他委員。委員會需要的書籍、文件與其他資料,也應由保管它們的職員依委員會請求移交。

召集委員會是主席的責任;但主席缺席、怠於或拒絕召集時,任意兩名委員應可召集會議。小型特別委員會常由主席兼任書記;大型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則通常另選書記,保留簡要工作備忘。

非委員的陳述與閉門審議

母體組織的會員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請求到委員會前陳述對交付事項的意見;具體時間由委員會安排。但真正進入委員會內部審議時,除委員外,其他人沒有當然在場權。

委員會內部程序

母體會議體的規則在可行範圍內適用於委員會,但 Robert 1915 明確排除「停止討論」與「限制討論」動議;委員發言次數沒有一般大會的次數上限。除非委員會很大,通常不必起立、稱呼主席或等待主席承認才發言/提動議,動議也不需要附議;主席不必起立付表決,也不用離開主席席才能發言或提動議。

這些形式雖可簡化,但除全體同意外,實質問題仍應正式付表決。主席在委員會中通常不是中立到幾乎不發言,而是最積極的討論與工作參與者之一。

委員會中的復議特例

為了讓母體取得委員會成熟後的判斷,Robert 對委員會內的 Reconsider 設計了比大會寬鬆但防突襲的規則:不受通常提出時間與「先前已復議過」的限制;任何沒有投在少數方的人都可提出,甚至包括上次表決時缺席者。

但若並非每一名原來投在多數方的委員都在場,或都已收到充分通知「本次會議將提出復議」,則復議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才能通過。若原多數方成員全部在場,或都已獲充分通知,則依通常過半數處理。這個設計同時避免趁多數成員缺席時翻案,也讓前次缺席者能正式提出重新考慮。

法定人數與交付文件

委員會是縮小版會議體,只能在達法定人數時行動;Robert 在本節的預設是委員過半數為 quorum。若母體把原始紙本或文件交付委員會,委員會不應直接在原件上塗改,而應把修正另寫;修正很多時可另擬 substitute。

若決議案在「無期延期動議」待決時被付委,實際交付的只有決議案,無期延期動議不隨同移交;待決修正則隨案移交,委員會可建議通過、否決或不表示意見。如果文件由委員會自己起草,委員會通過的修正則應整合進乾淨版本。

逐段起草與正式建議

委員會自行起草文件時,Robert 建議先全文讀過,再逐段審議與修正;逐段階段不分別採納各段,全文修整後再開放一般修正。若有前言,最後處理。最後由委員會採納完成稿為自己的正式報告,並指示主席或其他成員向母體報告。

委員會若建議母體採取行動,應把需要採納的命令、決議或程序文字直接寫入報告,而不是只寫抽象意見後把實際文字留給別人起草。Robert 將這視為委員會的重要責任之一。

報告、簽名與少數意見

重要正式報告可由所有同意報告的委員簽名;較不重要或主要只是建議修正的報告,可以由主席依委員會授權單獨簽署。報告應以第三人稱書寫。正式報告就是委員會的報告,不應稱為「多數報告」。

未同意正式報告的成員可以另附少數意見(minority views)。若有人反對收受少數意見,由會議體以過半數、不經討論決定是否收受;少數意見本身只供資訊,不能直接採取行動,除非有人動議以少數派建議替代委員會建議。

正式報告原則上只能包含在所有委員均已收到通知、且達 quorum 的委員會會議中由多數同意的內容;若因委員分散各地而原本就預期以通信方式工作,報告仍須取得多數成員同意。

小組委員會、紀律與延續

一般委員會可以設置 subcommittee,但該小組只向原委員會報告,不直接向母體會議體報告。原則上 subcommittee 由委員會成員組成;若委員會被授與執行某項需要外部協助的任務,母體最好明確授予「with power」或設置所需小組的權限。

委員會不能自行懲戒失序委員;應把事實報告母體。委員會內部審議發生的事項,除正式委員會報告或全體同意外,不應在母體會議體中援引。

特別委員會完成任務準備提出最終報告時可「rise」;母體一收受最終報告,特別委員會即自動消滅。若特別委員會散會而未指定下次會議時間,視為散會至主席召集;主席或任意兩名委員均可召集,但須通知所有委員。特別委員會原則上不因母體年度會議介入就自動消滅,除非該母體本身是每年重新組成的 elected/appointed body。

常設委員會通常在年度改選後重新組織,因此應在年度會議或之前完成對本年度交付事項的報告。只有特別委員會準備提出最終報告、不再開會時使用「rise」;常設委員會與 boards 不使用此程序。

委員會組成原則

Robert 建議:負責執行特定行動的委員會應小型,且由真正支持該行動者組成;負責審議或調查的委員會則宜較大並代表各主要派別,否則其建議的代表性與說服力會受損。這是 1915 文本的治理建議,不是現代組織的強制法律規則。

原書:pp. 211–220,Part I, Article IX, §52, Committees, Special and Stan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