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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Part I · Article I · zh-TW

§2 討論前的程序

What Precedes Debate

說明動議在正式進入討論前,必須經過提出、附議與主席接述,以及接述前後權利的差異。

第一部 · 議事規則 · 第一篇

§2 討論前的程序

What Precedes Debate

任何事項在可以開始討論以前,必須先完成下列程序:第一,由已取得發言地位的成員提出動議;第二,由另一成員附議(但有若干例外);第三,由主席,也就是主持會議的人,將該問題向會議體接述。

一項動議即使已經提出並獲得附議,也還不能因此視為已正式交付會議體處理;只有主席能使它正式成為會議體面前的問題。主席必須裁定該動議不合秩序,或將問題接述出來,使會眾明確知道目前要考慮並採取行動的是什麼,也就是當前直接待決問題(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如果同時有數個問題依序待決,例如決議案、對該案的修正動議,以及延期處理的動議,則主席最後接述、而仍未處理完畢的那一項,就是當前直接待決問題。

動議提出之後,在主席接述或裁定其不合秩序以前,原則上不得開始討論,也不得提出其他動議。不過,成員可以建議原動議人修改文字;在主席尚未接述問題以前,原動議人無須取得附議人的同意,就可以依其意思修改動議,甚至完全撤回。主席一旦接述問題,原動議人若要修改或撤回,就不能再自行決定,而須取得會議體的同意,詳見 §27(c)。

在主席接述問題以前進行少量的非正式協商,往往可以節省許多時間;但主席必須確保這項便利不被濫用,不能讓它實際演變成正式討論。原動議人若修改動議,原本的附議人有權撤回其附議。

譯註:與台灣《會議規範》的程序切點不同

Robert 1915 把主席接述問題視為一個重要的權利移轉點:在此以前,原動議人仍可自行修改或撤回;接述以後,問題已屬於會議體。台灣《會議規範》第 42 條則以「是否已附議」及「是否已由主席接述」分成不同階段,其撤回規則不完全相同。本站因此保留 Robert 原規則,不以台灣規範改寫。

原書:pp. 26–27,Part I, Article I, §2, What Precedes Debate。節號依 1915 第四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