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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Rules · 1915 · Front Table · zh-TW

動議優先順序表

Order of Precedence of Motions

1915 第四版第 5 頁的普通動議相對順位表,保留優先/附屬分類、可討論性、可修正性與表決門檻。

動議優先順序表

下列普通動議依順位排列;表中最上方順位最高、最下方最低。當其中一項成為直接待決問題時,位於它上方的動議可以提出,位於它下方的動議則不合乎秩序。

標示「三分之二」者,採納時需要三分之二表決;其餘原則上只需要過半數。

類別可討論可修正表決門檻動議
優先動議過半數預定續會時間
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具優先地位時)
優先動議過半數散會
Adjourn(具優先地位時)
優先動議過半數休息
Take a Recess(具優先地位時)
優先動議過半數提起權宜問題
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
優先動議過半數要求依當日議程進行
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
附屬動議過半數擱置動議
Lay on the Table
附屬動議三分之二停止討論動議
Previous Question
附屬動議三分之二限制或延長討論
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
附屬動議過半數定期延期
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
附屬動議過半數付委、交付或再付委
Commit or Refer
附屬動議過半數修正動議
Amend
附屬動議過半數無期延期動議
Postpone Indefinitely
主動議過半數主動議
A Main Motion
p. 5 校勘註記

1915 年 p. 5 的優先順序表本身把 Amend 放在「可討論」的一組,因此本表忠實顯示為「是」。這不代表修正動議在任何上下文都可討論:後面的動議規則表註記 4,以及正文 §45,另規定若所修正的問題不得討論,修正動議也不得討論。本站將「p. 5 圖表的來源值」與「由完整規則推導的上下文例外」分開保存。

前三項並非永遠具有優先地位

  • 預定續會時間:只有在另一問題待決,且會議體尚未安排同日或次日另一場會議時,才具有優先地位。
  • 散會:若附帶任何條件,或其通過將使會議體在沒有後續集會安排下解散,即失去優先性,改作主動議處理。
  • 休息:只有在其他會務待決時,才具有優先地位。
機器化注意

這張表描述的是相對順位與 p. 5 所列摘要屬性,不是每一種 motion 的完整最終規則。rankdebatableamendablevote_threshold 的實際適用仍可能受程序上下文與後續註記影響;詳細例外由動議規則矩陣與正文規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