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病化的討論裡,有一個容易混在一起的問題:如果不再把某種身分視為疾病,是否就表示相關的人不再需要醫療?
我認為應該把幾件事分開:身分如何被看待、個人有哪些健康需求,以及制度如何讓人取得協助。把這些問題綁成同一個答案,容易讓當事人的需要消失在口號裡。
分類改變,不等於照護需求消失
WHO 對 ICD-11 的說明指出,性別不一致已從精神與行為障礙章節移到性健康相關章節;保留相關分類的一項目的,是支持取得性別肯認照護與保險保障。
這個例子讓我在意的,是降低污名與維持照護可近性可以同時進行。不能因為不再把身分當成精神疾病,就跳到「所以不需要任何醫療」的結論。
需要什麼協助,應該能好好說明
每個人的需求不同。有人尋求醫療介入,有人沒有;需要哪種協助,也不能只憑一個身分標籤決定。
在我看來,理想的照護關係應讓人有空間說明自己的困擾、期待和猶豫,理解可選方案及限制,並參與影響自己的決定。若一個人覺得必須先表演某種「標準的人生故事」,才能被當成值得協助的人,制度就值得檢討。
這是我對制度的期待,不是對每一位醫療工作者或每一種診斷流程的概括描述。
不同去病化歷程,不能直接畫等號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涉及的分類、社會處境及照護需求並不相同。我原來的貼文把這些歷程放在一起思考,整理成文章時,更想保留的是這個提醒:一個群體曾經採取的論述,不能不加區分地套到另一個群體。
同樣地,去病化也不應變成剝奪其他精神健康需求正當性的理由。需要心理或精神醫療協助的人,本來就應得到尊重;權利不應取決於能否證明自己「完全沒有問題」。
我希望討論能往前一步:在減少污名的同時,如何讓真正需要的人得到適合的協助,也讓不需要某種介入的人能夠拒絕。照護應該回到當事人的需求與自主。